非金融企業間相互借款的行為已經比較普遍。只要不違反民法典等有關規定,企業之間是可以簽訂無息借貸合同的。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在工作中發現,一些企業對企業無息借貸涉稅政策認識模糊不清,未按期繳納稅款、處理相關涉稅業務,存在系列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增值稅風險 增值稅方面,A公司對外提供貸款服務,須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借款行為屬于貸款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這意味著,對A公司來說,即使沒有向四家公司收取利息,也要按照提供貸款服務,作視同銷售處理,計算繳納增值稅。 那么,A公司實際并未收取利息,其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應如何確定呢?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銷售額。一般來說,應首先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無法確定的,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或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中,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具體到貸款服務,通常來說,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 附加稅費風險 企業所得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八款明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在案例中,A公司將銀行借款免息借給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而沒有用于自身生產經營。這種情況下,其向非關聯企業提供的無息借款對應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A公司將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進行扣除,存在稅務風險,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最終,經稅務人員輔導,并對資金借貸情況進行詳細梳理,A公司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調增利息收入150.96萬元,按規定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并繳納了相應滯納金,合計35.82萬元。 深圳市稅務局提醒企業納稅人,企業在向非關聯企業提供無息貸款時,應掌握相關涉稅政策規定,并依法及時進行稅務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同時,企業在對外提供無償貸款時,應重視稅費負擔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