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被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費,包括不動產及機器設備補償、搬遷費、停工損失等,比照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
解析:
被拆遷方取得的拆遷費,除了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外,還可能涉及對房屋不動產、機器設備等實物的補償,對于前者目前財稅【2016】36號文有明確的免稅規定,但是對于后者目前各省市口徑不一,這里試舉兩例供大家參考:
湖北國稅口徑:“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補償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稅?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
北京國稅口徑:“企業的房產被拆遷,獲得了另一處的房產補償和一部分現金補償,被拆遷企業是不是要把作為補償的房屋作價加上取得的現金補償收入按銷售不動產來繳納增值稅?被拆遷企業獲得的補償房屋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現金補償和房屋補償)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取得的補償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從上述口徑的規定來看,各地對被拆遷方取得的拆遷費,無論是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是對不動產、機器設備等實物的補償,均屬于“營改增”的征稅范圍,只是是否免稅,目前各地的政策取向不一致,這里還需要對各地政策進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