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企業經常性支出項目,從稅務機關近幾年查處的各種案例情況看,很多企業在差旅費上涉稅問題很多。
案例簡介
稅務人員在對某投資公司2013年~2015年納稅情況開展的專項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20多位員工,但經營費用中的差旅費支出占企業管理費用的比例高達70%,且單筆金額在十幾萬元以上的每年達二十多筆。企業相關人員對此解釋:單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資項目,范圍涉及全球,所以業務部門的員工經常要對投資項目外出考察,導致差旅費支出比例很高。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對該企業此類業務開展詳細檢查后發現,該企業賬務中記載的差旅費支出,其所附憑證大多為各旅行社或酒店開具的發票,涉及國外差旅費的部分所附憑證為酒店出具的確認單和發票。除此,再無其他資料。通過進一步核查及研究,稅務人員最后對企業作出所得稅納稅調整并補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同時對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
案例分析
對于此案件,稅務人員作出上述處理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旅行社所開具的發票雖真實合法,但所附合同條款內容都是“幾人到某地,承擔交通費、游覽參觀費、食宿費”,無法證明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
其次,經過進一步核查發現,涉及國外差旅費的部分,該企業雖取得了當地酒店的發票,但酒店確認單上的人員姓名并不是企業在職員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發票雖都為真發票,但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發票開具時間大多在法定節假日。并且,除了發票,該企業無法提供任何其他憑證。
對以上三項行為,稅務人員約談了企業相關負責人。在證據面前,企業不得不承認,這些非正常的大額差旅費,均為企業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業經營無關,但因取得了真實合法的發票,財務入賬時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做了列支。
案例啟示
企業財務人員一般認為,只要取得真實發票,差旅費在費用中列支就沒問題,其實不然。《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中第一項就是: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雖已作廢,但對差旅費的合理性如何確認有一定借鑒意義。文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差旅費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須附有以下一些材料: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只有這些資料齊全,才能證明其業務真實,并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于案例中涉及企業列支公司老板家庭消費支出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視為企業對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差旅費的問題,僅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詳細資料進一步證實能否在企業經營費用中列支。在差旅費問題上處理不好將會導致稅務風險,而企業為此承擔的不僅僅是行政處罰,還會影響到企業信用級別,得不償失。